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所報建議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示範條款草案中增列連結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之處理原則條文乙案,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應予緩議。請 查照。
要旨
貴會所報建議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示範條款草案中增列連結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之處理原則條文乙案,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應予緩議。請 查照。
主旨
貴會所報建議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示範條款草案中增列連結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之處理原則條文乙案,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應予緩議。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6 年 6 月 5 日壽會文字第 96061666 號函辦理。
二、本會已於 96 年 5 月 22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0078790 號函揭示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之處理原則,若保戶因保單條款所無之約定而受有損害,保險業自有可歸責性,相關損失應由保險業自行吸收,準此,保險業若不欲承擔因不可抗力情事所致損失,應自行慎選合適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依 貴會來函建議,似有將保險業原本應慎選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責任,轉嫁由保戶承擔,其妥適性有待商榷,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爰應予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