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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15 條附表二,業經本會 於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2521 號令修 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 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及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15 條附表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25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及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辦理。

主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15 條附表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25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及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請貴公會配合旨揭辦法第 8 條有關國外私募基金範圍之放寬,於文到 3 個月內完成研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並增訂保險業從事該條所定私募基金投資應遵循之風險控管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代表人吳○○珍女士)、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人 Mr. B0000B0000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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