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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年 3 月 1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006550 號函釋示內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006550 號函釋示內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006550 號函釋示內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607423 號、同年 7 月 13 日壽會貴字第 1060709551 號函及 106 年 9 月 4 日、9 月8 日、9 月 22 日、10 月 12 日電子郵件補充資料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放款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IFRS9) 後之相關處理,請參照本會旨揭函釋內容維持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並對無法取得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資訊者,得以 IFRS 9 首次適用日之信用風險資訊作為日後判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依據。另債務工具投資部分,仍應依 IFRS 9 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請併轉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年 3 月 1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006550 號函釋示內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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