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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交易行為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等,買入持有部位,應依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一○一○○二號令所定限額計算方式計算總餘額;賣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交易行為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各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並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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