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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與私募基金進行交易應確實檢視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請貴公會 轉請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保險業與私募基金進行交易應確實檢視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請貴公會轉請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保險業與私募基金進行交易應確實檢視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請貴公會轉請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保險業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確實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且所稱「客戶」包含國內、外私募基金,保險業與其有業務關係者依規定應進行實質受益人之查核,並據以檢視與該私募基金之交易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本局財務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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