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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 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 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6 年 5 月 3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507306 號函及 106 年 8月 15 日壽會貴字第 1060811439 號函辦理。

二、具有保險業務員身分之(外勤)業務主管,如其主要係從事招攬保險業務且收入主要來自招攬保險業務者,始得認定其屬本辦法第 2 條第 6 項但書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 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 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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