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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公會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108 年 5 月 13 日經源字第 1080513006 號函。

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始得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另依本會 103 年 7 月 30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51181 號令符合「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項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先予陳明。

三、查業務員「資格取得」與「登錄」之法律關係如下:

(一)業務員資格之取得,依據「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除應具備年滿20 歲、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2.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 13 條或第 19 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二)取得業務員資格者,依「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得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四、貴公會所詢疑義,請依以下意見辦理:

(一)人身保險業務員受「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處分,其效果僅及於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被撤銷,並不影響其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未來如擬登錄人身保險業務員,須依「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5 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二)人身保險業務員如係依本會 103 年 7 月 30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51181號令逕辦理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員登錄證者,嗣後受「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因該業務員仍具備業務員資格,其於財產保險業之業務員仍為有效,尚無應予註銷問題。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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