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3 款及本會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規定之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3 款及本會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規定之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3 款及本會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規定之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3 款及本會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規定之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20 條暨本會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501502583 號函規定辦理。
二、考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20 條暨本會前揭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501502583號函,業訂定保險業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報告之標準、格式及相關事宜,為有效運用內部稽核資源,旨揭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作業,請依本會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501502583 號函辦理。
三、本會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63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