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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適用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適用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查照。

主旨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適用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適用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業為協助降低受疫情影響不動產承租戶之租金負擔,致其持有之投資用不動產未符合處理原則所訂出租率及收益率等標準者,得依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第 1 目及第 5 目規定,向本會專案報核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保險業辦理上開專案報核之標的範圍,以現已達可用狀態並已訂有租約且提供承租戶相關協助措施之標的為限,且得依實際降租作業之辦理情形,採事後報核方式辦理。

二、旨揭暫行措施適用期間以 110 年 6 月 30 日為屆滿日。保險業報經本會核准適用暫行措施之不動產標的,於適用期間內,出租率及收益率無須列入依規定應逐月檢視符合認定標準之標的範圍,且核准適用期間得不計入該等不動產原已依「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之期限,前開未屆至之期限,自核准適用期間屆滿日起繼續計算。

三、保險業申請適用暫行措施應敘明之事項臚列如次:

(一)申請不動產之標的範圍。

(二)具體理由。

(三)申請適用期間。

(四)適用期間內保險業對「受疫情影響」之承租戶所採行之提供租金緩繳、展延、降低租金等協助措施。

(五)對不動產出租率及收益率之影響評估。

四、保險業報經本會核准適用暫行措施之期間,得免依當年度發布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規範,按展延年數加重計提投資性不動產風險資本。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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