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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者參考健康存摺運用於核保業務等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者參考健康存摺運用於核保業務等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者參考健康存摺運用於核保業務等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者參考健康存摺運用於核保業務等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基於健康存摺係來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健保醫療費用所申報或健保 IC 卡上傳之資料,故其內容僅能作為核保或理賠之參考,非核保或理賠准駁之唯一參考依據,保險公司仍應進一步調閱病歷或診斷證明書進行危險評估後,再行准駁之決定。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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