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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1、5.5.3 及5.6.2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Q5.32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1、5.5.3 及5.6.2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Q5.32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1、5.5.3 及5.6.2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Q5.32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1、5.5.3 及

5.6.2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Q5.32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9 年 3 月 4 日(109 )產綜字第 033 號函及109 年 3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90301489 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之審視標準,本會已另案於 109 年 4 月 1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2 號函同意財圍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所報內容,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除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外,亦須符合前開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1970661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7 月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140238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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