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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09 年 3 月 31 日保安研字第 1090000274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保局(財)字第 10704964800 號函,修正第 5.1.7、5.3.4、5.5.3_3、 5.6.2 條。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36057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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