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應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劉○元先生)、臺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