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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226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及目的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保險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據實提報資料,倘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為強化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會對業者申報缺失核處具客觀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記點範圍本要點以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之月報、年報各類報表、業務統計資料、經驗填報資料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需定期填報與報送資料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一)延遲申報或資料缺送。

(二)申報錯誤或資料不符:

1.系統檢核發現申報錯誤,經更正者或系統檢核發現傳送資料不符者。

2.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發現申報錯誤,經更正者或傳送資料不符者。

3.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或傳送資料不符者,含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

新增修報表項目、欄位及檢核規則或新系統上線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或資料不符者,不列入記點。

三、記點標準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者,原則上每次每張報表(經驗填報每次發函催促)均記一點,資料缺送或資料不符者,原則上每次每一系統均記一點,另視缺失情節、發生原因及報表重要性等再予以加重記點,加重記點情形如下:

(一)申報錯誤之更正,業者應可自行預先以公式檢視避免錯誤者,加記二點(各項報表之自表及跨表檢核公式均已公告於本會指定申報機構之網站)。

(二)申報缺失經通知補申報或重新申報仍超逾指定申報期限者,加計二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更正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四)重要性報表申報錯誤加計三點(如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資金運用表、法定比率及重要監理指標等,重要性報表清單定期公告於本會指定申報機構之網站)。

(五)當次報表申報錯誤涉及之前已申報資料追溯更正者,加計二點。

(六)經實地檢查發現申報缺失並提列檢查意見者:要求受檢機構將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個別提報董事會者加計三點,其他檢查意見加計一點。

(七)業務統計資料與經驗填報資料每一系統資料不符情形影響重要費率釐訂作業者,加記二點。

(八)業務統計資料與經驗填報資料每一系統年度覆證作業結束後,來函提出資料更正者,加記二點。

四、記點情形之統計及處理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按季彙整統計保險業各類申報缺失態樣及記點情形,並採取下列分級管理措施:

(一)行政導正措施

1.當季記點達十五點之保險業,由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函請該保險業提報具體改善措施及責成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並函覆改善辦理情形,同時副知本會保險局。

2.當季記點達二十點之保險業,除採行前項導正措施外,並函請保險業總經理督導辦理申報作業教育訓練及該保險業委託會計師於辦理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應加強辦理申報資料之內部控制作業查核。

3.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按季將各保險業記點情形公告於本會指定申報機構之網站。

(二)移請本會保險局核處保險業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者,由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檢附處理建議表及相關資料移請本會保險局核處:

1.申報錯誤涉及法定比率超限者。

2.年度記點達四十點以上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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