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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主旨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公司於變更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時,應檢具旨揭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式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二、原財政部 85 年 9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9965 號函、本會99 年 6 月 22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4900 號函及 99 年 12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60640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前揭「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電子檔,可至本會保險局網站(https://www.ib.gov.tw )「便民服務」之「表單下載」項下下載。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9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996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6 月 22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49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60640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506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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