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9 年 6 月 1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02133326 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本會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為強化前開專案查核之獨立性,保險業委託辦理前開查核之會計師,不得與保險業委託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諮詢輔導之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及事務所之關係企業隸屬同一集團,並自 109 年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開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