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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9 年 6 月 22 日壽會貴字第 1090604122 號函、同年月 24 日壽會貴字第 1090604181 號函及 109 年 6 月 30 日(109 )產綜字第 098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儘速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調整組織俾符合旨揭條文規定;另國營事業倘因組織調整需經其他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同意,致未能於前開期限內符合規定者,應再另案陳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1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150432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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