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9 年 6 月 22 日壽會貴字第 1090604122 號函、同年月 24 日壽會貴字第 1090604181 號函及 109 年 6 月 30 日(109 )產綜字第 098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儘速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調整組織俾符合旨揭條文規定;另國營事業倘因組織調整需經其他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同意,致未能於前開期限內符合規定者,應再另案陳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1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150432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