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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471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係指適用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公司信譽、或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

(一)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如招攬過程有重大缺失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等)。

(二)業務方面(如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如海外或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舞弊、重大違規事件、經當地主管機關裁罰、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

(三)媒體報導足以影響公司信譽。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健全營運。

(五)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公司信譽、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三、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公司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局)通報。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公司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含電子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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