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相關規定如下:

(一)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及附加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完全失能)不得低於萬分之二‧四五四三(即萬分之八‧一八一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高於萬分之五‧七二六七(即萬分之八‧一八一之百分之七十)。

(二)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失能發生率為意外死亡發生率之百分之四十,並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失能之平均賠款金額。

(三)個人傷害保險之職業分類採用「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職業分類,其各職業類別與第一職業類別間之費率比得依照下列比例辦理或依照各公司或全業界之實際經驗調整之。

1.第二類職業類別之費率比為一‧二五。

2.第三類職業類別之費率比為一‧五。

3.第四類職業類別之費率比為二‧二五。

4.第五類職業類別之費率比為三‧五。

5.第六類職業類別之費率比為四‧五。

二、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個人傷害保險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百分之一。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七○四五○四六○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4601 號令,自 110.07.01 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