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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適用方式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適用方式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適用方式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適用方式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貴公會 109 年 12 月 18 日壽會貴字第 1091209271 號函及 109年 12 月 29 日補充建議內容辦理(檢附旨揭機制影本一份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適用方式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公會所報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費於「強化保險業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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