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1244 號函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屆滿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有關本會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1244 號函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屆滿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本會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1244 號函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屆滿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本會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1244 號函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屆滿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施○華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