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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5 月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73811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55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