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三○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四九四五九二一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六二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三○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四九四五九二一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六二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三○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四九四五九二一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六二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三○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四九四五九二一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六二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463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8 月 2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627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