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要旨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主旨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說 明:一、查旨揭登記卡係配合 110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修正,保險公司於變更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時,應檢具旨揭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式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二、有關前揭「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電子檔,可至本會保險局網站(https://www.ib.gov.tw )「便民服務」之「表單下載」項下下載。
三、本會 109 年 7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75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7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75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