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004365981號令、第11004365982號令、第11004365983號令及第11004365984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004365981號令、第11004365982號令、第11004365983號令及第11004365984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004365981號令、第11004365982號令、第11004365983號令及第11004365984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年 1 月 2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65981 號令、第 11004365982號令、第 11004365983 號令及第 11004365984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配合旨揭令釋發布併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之產業定義及適用對象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投資。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