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1049049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1049049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1049049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第 24 條及第 21 條格式 11 、第 22 條格式 15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0497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本次修正內容應自保險業編製 110 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