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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08年12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4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08年12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4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08年12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4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 108年 12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4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11 年 1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110100214 號函及 110 年 1 月 28 日補充資料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4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3924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08年12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4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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