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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辦理。

二、按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 3 分之 2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4 分之 3 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三、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擬與利害關係人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契約於提報董事會時,除檢附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外,契約所訂之續約條款及續約條件如於提案內容中充分說明予董事成員知悉,經董事會決議並敘明於董事會議紀錄,該交易契約尚符合前揭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之規定及立法意旨。爰於每次契約期滿如不變更董事會所通過之續約條件且交易條件符合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得由公司內部分層負責規定之權責單位評估是否續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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