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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9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條辦理。

二、查「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條之立法意旨,在確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保險業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並使董事會成員在獲得充分資訊下為獨立之判斷,以確保交易之公平性。

三、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條第 2 款規定,保險業預計向其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若實務上確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如保險業與其金控母公司及同一金控下其他金控子公司間,為提升整合效益而共用設備或人員之費用分攤,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由會計師、財務顧問、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作為董事會決議參考判斷案關利害關係人交易是否具交易公平性之文件之一,亦屬可行。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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