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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2、附表 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2、附表 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2、附表 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2、附表 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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