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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5095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5095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5095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6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5095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旨揭修正計提標準自即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生效日前保險業自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起每月已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可扣抵防疫保單屬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院融通給付自留理賠金額,各公司應依修正後之旨揭計提標準及本會核定之申報表格,計算 111 年 8 月起可扣抵金額及應繳納金額,如產生溢繳金額,得依旨揭計提標準第 6 條第 2 款第 1 目規定,留抵生效日後每月應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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