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112 年 5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112 年 5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112 年 5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112 年 5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旨揭規範修正實施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同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本會 110 年 2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0609 號函自 112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0609 號函,自 112.05.01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