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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1 月 24 日台財保字第 83206276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04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96 年 3 月 7日保局一字第 096020133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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