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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申請投資金融科技業時,應檢附「保險業及該被投資事業相關人員有無取得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或取得認證之規劃」之說明文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