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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2 年 9 月 28 日(112) 產計字第089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 112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250393 號函說明,因 COVID-19 防疫保單產生之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或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於最終確認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或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金額前,得實質評估其可收回性後,認列為認許資產。

三、保險業依上開函認列為認許資產之部分,得用以評估旨揭辦法第 11條規定所稱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

四、有關認許資產之風險係數計算建議一節,將併 112 年度 RBC 制度檢討案研議。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蔡○豐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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