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所稱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係指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之情形,又該條所稱營業收入係指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二三○二號令,自同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9 月17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2302 號令,自 115.01.01 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