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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保險業推出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其意見之簽署應於保險商品銷售前完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