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要旨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主旨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五○二五○二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八年一月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八一三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9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1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