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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主旨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五○二五○二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八年一月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八一三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9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1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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