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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九一六八二一號令,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廢止,並自 115 年 1 月1 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