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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1、2 、第7 點附件 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1、2 、第7 點附件 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1、2 、第7 點附件 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1、2 、第7 點附件 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應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會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旨揭應注意事項:

1.增列「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系統(eDDA 平台)可作為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第十三點)

2.將「金融 FidO」 用語修正為「金融 Fsat-ID」。(第八、九、十一點)

3.刪除疫苗接種綜合保險、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之相關文字。(第六點)

(二)旨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附表一、二:

1.修正財產保險商品不限險種之保全服務項目:

(1)新增「申請」、「基本變更」等 2 項作業類別,將原置於各險別之申請變更類別,移至不限險種之作業類別下共同適用。

(2)增列「申請/取消電子保單」、「申請/取消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補發保單/收據」等申請項目,並增列「變更信用卡號」、「變更信用卡有效期」等變更項目。

2.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增加扺押權人」及「標的物門牌整編」,增列「非網路投保」之要/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契約,亦得透過網路保險服務辦理。

3.旅行綜合保險新增下列服務項目:

(1)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

(2)「非網路投保」之要、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契約之「保險保期」、「航班資訊」、「生效前契約註銷/撤銷作業」等變更。

4.人身保險業之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並配合增列上開財產保險業之變更項目。

(三)旨揭應注意事項第七點附件一:投資型年金保險之給付項目增列「加值給付」,以及將連結標的數量限制由 3 個提高至 50 個,保險公司並於每保單年度,提供保戶以書面、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合計不少於 12 次免收標的轉換費用之投資標的轉換申請。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之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黃○卿女士)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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