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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主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金管保綜字第一○九○四一三四四五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13445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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