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要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主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金管保綜字第一○九○四一三四四五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13445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