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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數位保險公司自開始營業次年度起至設立許可函所定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或銷售件數,每年應達所有保險商品總保險費收入或總銷售件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數位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二個月內,擇一向主管機關申報「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統計表」或「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銷售件數統計表」(如附件)。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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