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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以金管保財字11504124151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以金管保財字11504124151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主旨

有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以金管保財字11504124151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50412415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5 年 3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504124151 號令影本 1 份。

二、新送審之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該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德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樺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以金管保財字11504124151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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