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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下列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推動方案鼓勵投資之產業,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AI 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

(二)其他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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