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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且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者,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說明投資計畫及目的報經本會核准,且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保險業投資之不動產用於參與前開公共建設者,得改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