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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本會依法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銀行申報監理資料蒐集及處理事宜,介接銀行向聯徵中心報送之各類信用資料,以及執行銀行申報資料之檢核等相關作業,並建置銀行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定期及不定期向本會提供監理分析資料及管理報表。

二、委託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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