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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請各金融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本會金融檢查並將加強查核借戶徵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相關注意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請各金融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本會金融檢查並將加強查核借戶徵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相關注意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請各金融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本會金融檢查並將加強查核借戶徵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相關注意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本會金融檢查發現,有借戶向金融機構申貸資金供他人使用之情事,金融機構主要缺失如下:

(一)徵信作業:

1.借戶所得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對其他收入來源無合理說明或佐證資料。

2.借戶以不實薪資扣繳憑單、薪資證明書、存摺影本、申報綜所稅所得清單等資料申貸,未詳加查證。

3.借戶、擔保品所有權人與房屋契約書之買方不同,或不同借戶之保證人、擔保品提供人或聯絡資料相同等異常情事,未詳予審核瞭解原因。

(二)資金用途:實際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不符。

(三)還款來源:放款本息係由他人繳納。

二、金融機構與借戶間簽訂借貸契約,若借戶所提供之所得資料、資金用途與還款財源等與實際情形不符,將使金融機構無法依事實評估授信風險,有損及金融機構權益之虞。請各金融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授信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應切實瞭解借戶實際所得,撥貸後確實查證其資金流向及繳款來源有無異常,各級主管亦應善盡審核及督導之責。

(二)請稽核單位加強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應檢討經辦人員及主管責任。

(三)對提供偽造資料申貸者,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請金融機構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三、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五點,有關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包括「立約人對於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請各金融機構注意上述約定條款之執行狀況,以維護金融機構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青君)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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