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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遏止投資客炒房及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放後管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為遏止投資客炒房及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放後管理,請 查照。

主旨

為遏止投資客炒房及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放後管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本會業於 100 年 3 月 23 日以金管檢銀字第 1000154032 號函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諒達)。

二、邇來迭有媒體報導及民眾反映,某特定集團號召投資客利用各種不當手法於國內各地炒房及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為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爰重申金融機構應依前揭函示規定,落實徵授信審核;另對投資型或短期間內不動產價格大幅上揚者,應審慎評估授信政策、風險控管及加強貸放管理,並覈實辦理不動產鑑價,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及助長投資客炒作情事,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時應注意查核其落實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遏止投資客炒房及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放後管理,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為遏止投資客炒房及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請轉知所屬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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