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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保險業務員管理、簽 署人作業、收件通報及內部稽核等作業並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保險業務員管理、簽署人作業、收件通報及內部稽核等作業並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主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保險業務員管理、簽署人作業、收件通報及內部稽核等作業並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近一年辦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金融檢查,發現部分公司有下列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行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切實注意檢討改善,本會嗣後辦理實地檢查將列為檢查重點:

一、保險業務員管理:

(一)未能督促保險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如:業務員對同一日同一保戶投保不同保險公司所填報招攬報告書之保戶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情事,未落實認識客戶(KYC) 作業。

(二)對保險公司核保照會案件,如:保戶對商品或費用提出疑義之異常招攬案件,僅個案處理,未能檢討分析疑似異常招攬案件。

二、簽署人作業管理:

簽署人未簽署、未確實辦理簽署審核或未親自簽署,如:要保書未經保險經紀人簽署即由保險公司承保出單、簽署作業未確實辦理審核、未落實保險經紀人親自執行簽署等。

三、廣告行銷管理:

銷售文件、網頁廣告及行銷話術等有錯誤或不當情事,如:銷售文件重要事項未依法令規定標示方式揭露、網頁廣告文宣有未即時更新、網頁文字與教育文宣資料或書面分析報告有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定存比較、業務員名片標印格式有易誤導保戶情事、網頁或社群網站所刊登內容有以理財顧問或財管管理名義招攬保險及以理財專員或財富規劃人員名義招聘人員等。

四、未建立要、被保險人地址不得為保代、保經、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之檢核機制,不利確保消費者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訊息之權益。

五、收件通報作業管理:

人身保險收件通報作業有延遲通報情事,不利防制道德危險及逆選擇案件,如:

未建立即時通報之檢核控管機制、未與保險公司聯繫瞭解其通報是否有延遲及未主動與保險公司瞭解收件通報作業情形並積極處理。

六、內部稽核作業:

稽核計畫有未包括法定項目、未報經董事會通過或未交付監察人、稽核報告未揭露法定項目、未每年向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或內容不完整等情事,內部稽核制度與執行尚待加強。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君)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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