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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督促產物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為督促產物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主旨

為督促產物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督促產物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說 明:一、本局 109 年度辦理保險業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有關產險業之主要檢查缺失如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行檢視有無下列類似情形,並切實檢討改善:

(一)商品銷售文件未確實揭露風險警語或重要事項,或未以適當方式使客戶確認已接收完整訊息者。

(二)辦理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之續約作業,未重發修正後之保單條款予保戶,不利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三)承保身心障礙者作業有欠妥者,如:文宣內容有將被保險人達申領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列為不保疾病、核保作業規範對身心障礙者訂定保險金額上限或婉拒承保及申報保發中心身心障礙相關資料錯誤等。

(四)保戶短期內購買多筆保單,家庭年收入有明顯差異未瞭解原因及進行驗證。

(五)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客戶臨櫃直接投保業務,有未正確給予保費優惠者。

(六)對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

二、產物保險公司除應確實檢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之內部控制作業外,並應強化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落實執行相關控管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君)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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